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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许忠翠、董广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翠,董广具,孔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074号申请人:许忠翠,女,194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董广具,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申请人:孔宪梅,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申请人许忠翠与被申请人董广具、孔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忠翠的担保人魏玉忠以其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广具、孔宪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许忠翠的担保人魏玉忠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