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涂尚云、熊义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尚云,熊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义彪,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涂尚云与被执行人熊义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熊义彪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申请人涂尚云申请债权28741元到目前都没有实现到位。由于被执行人熊义彪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涂尚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涂尚云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熊义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