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征坚、周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征坚,周伟平,李思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393号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鸯鸳,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周征坚,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周伟平,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李思利,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现住浦江县。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征坚、周伟平、李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