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086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亨佳,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已经与被告李某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