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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086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亨佳,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已经与被告李某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