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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37岁(1980年2月8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身份号码:×××,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单元门口,将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宝岛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805元。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口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连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