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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严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严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73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渭南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年龄、住址、职业不详。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年龄、住址、职业不详。原告刘某某与王某、严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