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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冬生、曾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冬生,曾伟荣,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79号申请执行人廖冬生,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伟荣,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静,女,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廖冬生与曾伟荣、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伟荣、刘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