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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胡成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胡成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陈衍光,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成妹,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胡成妹非法占用的面积为7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4日作出永土资罚[20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8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责令胡成妹将非法占用面积为71.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二、限胡成妹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胡成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4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1]1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即拆除胡成妹非法占用面积为7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永嘉县岩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力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文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