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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异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丽娟申请追加第三人蒋佳男、文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丽娟,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佳,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异20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沈丽娟,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董事长。第三人:蒋佳男,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第三人:文波,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查沈丽娟申请追加第三人蒋佳男、文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沈丽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沈丽娟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请求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沈丽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立审判员  朱 岩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