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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经济开发区嘉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荃德海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经济开发区荃德海工装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11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6]裁字第117号裁决书],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