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中标、汪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标,汪超,蔡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孙中标,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汪超,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蔡永平,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汪超、蔡永平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中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超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