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北京十里河金丰利合金刃具商行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十里河金丰利合金刃具商行,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46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十里河金丰利合金刃具商行(经营者王英海),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保佳建筑装饰材料市场。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定辛庄西村定西路2号。本院在执行北京十里河金丰利合金刃具商行与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3454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对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我院联系不到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也无法确定和核实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实际居住地,法院暂无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实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北京十里河金丰利合金刃具商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十里河金丰利合金刃具商行可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迪科黄氏吸音隔墙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杰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贾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