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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明可、陈仕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明可,陈仕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603号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国酒大道羊子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586R。法定代表人:杨佳鑫,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延滔,该公司高大坪镇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进,该公司高大坪镇支行职工。被告:赵明可,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仕连,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可、陈仕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