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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小勇与上海衡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勇,上海衡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2233号原告:张小勇,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上海衡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与中原路交汇处绿地缤纷城内*层A029-A043。负责人:毛程伟,上海衡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原告张小勇与被告上海衡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衡定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定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衡定分公司向张小勇支付人工费33380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的6%计算至人工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衡定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衡定分公司承揽了盼盼木门的门面装饰工程,随后衡定分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张小勇。张小勇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工程后,衡定分公司尚欠张小勇6200元未付,并给张小勇出具了欠条。2016年7月,衡定分公司将其办公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张小勇,因衡定分公司未及时支付费用,张小勇停止了施工,双方就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核算,并确定衡定分公司尚欠人工费27180元未付。以上两笔费用共计33380元,因张小勇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衡定分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张小勇承揽了衡定分公司月星家居展厅及盼盼展厅的油漆工程,2016年12月8日,衡定分公司向张小勇出具了《月星家居展厅油漆工张小勇人工费清单》,清单确认衡定分公司尚欠张小勇人工费27180元未付。2017年1月9日,衡定分公司向张小勇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衡定分公司欠张小勇盼盼展厅油漆人工费6200元”。以上两笔欠款共计33380元,因衡定分公司至今未付,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衡定分公司欠付张小勇油漆人工费共计33380元,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故张小勇要求衡定分公司偿还欠款333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衡定分公司至今未付清欠款,给张小勇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张小勇要求衡定分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酌情以3338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张小勇要求的年利率6%计算至人工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衡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小勇人工费33380元及利息(利息以3338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至人工费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由被告上海衡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耀承审 判 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鲁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