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2执5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史国炎与蒋晓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国炎,蒋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720号申请执行人:史国炎,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晓忠,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史国炎与被执行人蒋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2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审 判 员  熊 叶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俞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