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134赵福君与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君,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431号原告:赵福君,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解放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汉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福君与被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赵福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福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福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