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093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陈某(曾用名陈蔚),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