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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093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陈某(曾用名陈蔚),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