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华耀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华耀检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282号原告:广州市恒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红旗中心路**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93194W。法定代表人:陈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陇奎,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华耀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模具城**#-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67038560W。法定代表人:金道国。原告广州市恒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华耀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恒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已收到被告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恒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0元,由原告广州市恒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