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6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中山市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雨,中山市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243号原告:李春雨,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山市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莫定结。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雨与中山市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春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春雨负担。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