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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敦五与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五,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81号原告:王敦五,男,1947年3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静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原告王敦五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敦五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王敦五负担。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