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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刘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629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刘佳丽,女,成年,现住高碑店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刘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