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忠君与黄世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君,黄世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062号原告韦忠君,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告黄世毫,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韦忠君与黄世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韦忠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宪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忠君撤诉。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 保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