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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庞金泽与于艳军、贾文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金泽,于艳军,贾文彬,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102号原告:庞金泽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成,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艳军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刚,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文彬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1186E),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俊,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金泽与被告于艳军、贾文彬、天津五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金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金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庞金泽负担。审 判 长  刘 媛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崔建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