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庆、余防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余防震,合肥瑞登办公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庆,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余防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皖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合肥瑞登办公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法定代表人余防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00000元、诉讼费9386元、执行费8900元,合计618286元,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查明,被执行人合肥瑞登办公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应付工程款428024元,该款项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合肥瑞登办公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428024元。二、立即冻结、划拨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42802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