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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振祥与李金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祥,李金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175号原告:刘振祥。被告:李金有。原告刘振祥与被告李金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振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金有给付羊款47,000.00元;2.诉讼费用由李金有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刘振祥将自己所有的96只羊,以47,000.00元价格卖给李金有,双方约定2015年秋天给付。到期后刘振祥催要多次,李金有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到期后一直未付,刘振祥因此起诉至本院。李金有未出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5月,刘振祥将自己所有的96只羊,以47,000.00元价格卖给李金有,双方约定2015年秋天给付。到期后刘振祥催要多次,李金有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到期后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李金有在刘振祥履行了交货义务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李金有未予支付,应承担清偿货款的法律责任。刘振祥要求给付羊款47,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金有给付刘振祥购羊款4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00元,减半收取计487.50元,由李金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樊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