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义涛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涛,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017号原告:张义涛,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陈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元元,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义涛与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义涛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义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义涛负担。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敬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