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晓溪与龙海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晓溪,龙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财保16号申请人宋晓溪、女,住湖北省房县。被申请人龙海斌,性别:××,住湖北省。申请人宋晓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海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的北京现代轿车(车辆型号为:2014款索纳塔;颜色:白色)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晓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龙海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c×××××的北京现代轿车(车辆型号为:2014款索纳塔,颜色:白色)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二、在本院扣押期间,上述车辆由申请人宋晓溪负责保管,但不得使用。财产保全申请费1550元,由申请人宋晓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