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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姚百举、杜雪等与王松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百举,杜雪,姚盼,杜鑫,姚奇,王松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28号原告:姚百举,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杜雪,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姚盼,女,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鑫,女,199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姚奇,男,200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姚百举,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拥、张艳会,河南钰琢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峰,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6、7层。主要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百举、杜雪、姚盼、杜鑫、姚奇与被告王松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杨仓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百举、杜雪、姚盼、杜鑫、姚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姚百举、杜雪、姚盼、杜鑫、姚奇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博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人民陪审员  张岱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理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