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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83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住本村。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