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83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住本村。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