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与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22行初38号原告: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负责人:曹灵峰。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阮银厚,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俊,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泽江,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诉被告晋城市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城市城区曹灵峰饭店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马国庆人民陪审员 曹小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