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宝科教园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惠,校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3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01-0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四查被执行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除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的土地75.8591亩、房屋12栋建筑面积21761.81平方米和无产权房屋面积492.94平方米,经评估后,三次拍卖均流拍,现暂时无法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经电话询问后,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金博爱学校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江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金102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以物抵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发现执行条件完备,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 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