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石聿众与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聿众,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国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611号原告:石聿众,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诉讼代表人:石政军,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全,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办发展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舒亚鹏。被告: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76号。法定代表人:冯齐文。被告:林国平,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石聿众诉被告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鑫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石聿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元,由原告石聿众负担。审判长 赵利荣审判员 吴 翔审判员 汪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