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秋英与易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英,易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506号原告:刘秋英,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监利县白螺镇。委托代理人:王磊,监利县白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易琼,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居委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朝晖,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委托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英诉被告易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秋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刘秋英负担。审判员 蒙军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