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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加斌与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加斌,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95号之一原告:孙加斌,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淄川区淄河镇小口头村村民。被告: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梁家村。法定代表人:董建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加斌与被告淄博市淄川金梁建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加斌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寅审 判 员  谭爱努审 判 员  高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