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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晓芹、姚瑞青等与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芹,姚瑞青,姚丽蒙,姚利民,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第六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6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芹,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瑞青,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丽蒙,女,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利民,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第六村民组。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上板城镇白河南村。负责人:姚奎雨,该村民组组长。再审申请人李晓芹、姚瑞青、姚丽蒙、姚利民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第六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晓芹、姚瑞青、姚丽蒙、姚利民申请再审称:1.白河南村第六村民组组长姚奎雨称已经将申请人承包地收回集体的会议记录为伪证且是复印件,且姚奎雨对未召集组代表及组内户代表开会讨论收回申请人承包地之事无异议;2.2014年的青苗补助款及承包地粮食直补款仍向申请人发放;3.《土地承包合同》是申请人与白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签署的,白河南村第六村民组无权收回承包土地。要求撤销原判,由省法院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向四申请人给付征地补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晓芹、姚丽蒙、姚利民、姚瑞青分别于2005年8月8日、9日将户口迁出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转为非农业户口,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征地补偿款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对失去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因此,土地补偿款等款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原审判决驳回李晓芹、姚丽蒙、姚利民、姚瑞青要求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第六村民组支付相应的征用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并无不妥。综上,李晓芹、姚瑞青、姚丽蒙、姚利民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晓芹、姚瑞青、姚丽蒙、姚利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