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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成都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650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委托代理人符双兵,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濯锦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任志能。委托代理人罗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58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