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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任向红与张新华、王金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向红,张新华,王金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34号原告:任向红,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张新华,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金针(系张新华之妻),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任向红与张新华、王金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任向红诉称,2015年8月12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并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二被告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向红系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任向红系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