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春、郭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01号申请人刘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郭明杰,男,汉族,住青岛市。被申请人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郭熙鹏,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于宝功,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邱德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春与被申请人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同心村九龙工业园土地一处(证号)及地上建筑物,保全价值450万元,担保人山东成武金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成武县工业园区张吕庄村土地一处(证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同心村九龙工业园土地一处(证号)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二、查封担保人山东成武金昊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武县工业园区张吕庄村土地一处(证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