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康江燕与曲春涛、李岭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江燕,曲春涛,李岭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2686号原告:康江燕,个体户。被告:曲春涛,个体户。被告:李岭燕(系曲春涛之妻),个体户。原告康江燕与被告曲春涛、李岭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江燕、被告曲春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岭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江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曲春涛、李岭燕偿付康江燕欠款195000元;2、诉讼费由曲春涛、李岭燕承担。事实和理由:曲春涛、李岭燕系夫妻。康江燕系从事貂的养殖、加工及貂皮大衣的批发工作。曲春涛、李岭燕自2015年5月起共欠康江燕饲料款及貂皮大衣款项共计195000元。康江燕多次向曲春涛、李岭燕索要该款项,曲春涛、李岭燕均以无款为由,拒不支付。曲春涛辩称,欠款属实,事实正确,没有异议。李岭燕未作答辩。康江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康江燕系从事貂的养殖、加工和貂皮大衣批发的个体户。2015年5月始,曲春涛多次在康江燕处购买貂饲料和貂皮大衣共计价款195000元。2016年11月14日,曲春涛给康江燕出具了购买貂皮大衣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康江燕¥175000元整,壹拾柒万伍仟元整,于2017年5月14日还87500元,剩下一半87500元于2017年11月14日全部还清。”2017年5月19日,曲春涛又给康江燕出具了购买貂饲料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康江燕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以上二项合计,曲春涛共欠康江燕貂皮大衣、貂饲料价款195000元。2017年5月14日,曲春涛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给付康江燕貂皮大衣价款87500元,康江燕多次要求曲春涛给付价款,曲春涛均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曲春涛出具欠条欠康江燕貂皮大衣、饲料价款195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曲春涛理应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及时给付康江燕貂皮大衣价款87500元,拖欠不付,与法相悖。曲春涛向康江燕购买貂皮大衣、貂饲料的行为,发生在曲春涛与李岭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貂皮大衣、饲料由夫妻共同经营,故本案诉争之债应当按曲春涛、李岭燕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曲春涛、李岭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康江燕持欠条要求曲春涛、李岭燕给付貂皮大衣价款87500元,饲料价款2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康江燕要求曲春涛、李岭燕给付剩余一半貂皮大衣价款87500元,因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现尚未到履行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曲春涛、李岭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康江燕貂皮大衣、貂饲料价款107500元;二、驳回康江燕要求曲春涛、李岭燕提前给付貂皮大衣价款875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保全费1520元,由曲春涛、李岭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蔡方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