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虹与李妍、赵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李妍,赵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637号原告:李虹,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妍,女,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赵悦,女,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与被告李妍、赵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虹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