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爽与被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爽,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刘文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560号原告李爽。委托代理人闫浩玉,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黎。被告刘文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爽与被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爽负担。审判员 李霞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丛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