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雷军、普渭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雷军,普渭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954号原告王晓婷,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雷军,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邮电局职工。被告普渭昆,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电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雷军、普渭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王晓婷承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