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姜立国申请执行郭庆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国,郭庆福,李跃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姜立国,男,1985年05月16日,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天丰明珠。被执行人郭庆福,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方正县林业局职工,住方正县方正镇。被执行人李跃发,男,1949年01月04日,汉族,退休教师,住方正县方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立国与被执行人郭庆福、李跃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庆福在方正县农行账户内有存款3427.00元,被执行人李跃发在方正县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7103.00元,共计10,530.00元,现已扣划至方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账户,该案本金9,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延迟履行金自2016年8月28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计955.00元,共计10,530.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