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锡增与被告孙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增,孙政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303号原告:赵锡增。被告:孙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增与被告孙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