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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3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蜀南玻璃店与罗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蜀南玻璃店,罗美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214号之一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蜀南玻璃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庐山东路655号1幢655号。经营者:刘庆彬,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罗美书,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蜀南玻璃店与被告罗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蜀南玻璃店于2017年7月4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美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蜀南玻璃店撤回对被告罗美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31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蜀南玻璃店负担。审 判 员  卞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