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波、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波,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福安市福特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现居住于广州市黄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福特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社口镇下洋新村24号。法定代表人:肖茂。上诉人张波与被上诉人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福安市福特茶叶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波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