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异8号案外人石某,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申请人李某某,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某对本院查封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异议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石某称,昌图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并非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案外人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了位于昌图气象局西侧房屋征收安置区域将要回迁安置楼A14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买卖合同,全额交付了房款,请求本院对该房屋解除查封。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辽1224执6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气象局西侧房屋征收安置区域的回迁安置楼A14号楼3单元302室。案外人石某于2014年8月13日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同时交纳了购楼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辽1224执649号执行裁定书中对案外人石某所有的位于昌图气象局西侧房屋征收安置区域的回迁安置楼A14号楼3单元3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李万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