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苏鹏与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鹏,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250号原告苏鹏,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颜世雄、李海松,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中段马家坟路北90米处。法定代表人贺宏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新建南路钟楼巷。法定代表人郭月利,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鹏与被告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苏鹏3280元。审 判 长 胡 援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