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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唐浩武与陈德高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河县人民法院非 诉 财 产 保 全 审 查 案 件 裁 定 书(2017)新4325财保3号申请人唐浩武,男,45,1971年7月24日,汉族,地址:新疆青河县青河镇南西街2号楼2单元502室联系方式:1899752****被申请人陈德高,男,52,1965年3月8日,汉族,地址:阿勒泰市金山路九道巷三栋三单元101室联系方式:1838050****申请人唐浩武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挂靠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公路管理局布尔津分局商住楼工程款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与妻子陈菊萍共同共有的位于青河县城镇光明路6号楼5—401室房屋抵押担保,且该担保经二人同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浩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德高挂靠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公路管理局布尔津分局商住楼工程款15万元。申请费1279元,由申请人唐浩武负担。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中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