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游玉芬、肖莲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玉芬,肖莲香,陈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游玉芬,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肖莲香,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桂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陈国义,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瑞昌市。系被告肖莲香的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8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莲香和被执行人陈果义名下的瑞昌市XX室商品房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此房屋采取查封、拍卖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莲香和被执行人陈果义名下的瑞昌市XX室商品房(房产证号为湓城××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微 来自: